《潜水安全案例汇编》第九部分 案例三
第九部分:因潜水员个体原因造成的潜水伤害事故
案例三:王某潜水事故
2002年3月23日,某单位潜水员王某在某石油平台水下清泥作业工程中,身体突发疾病死亡。
事件简述
2002年3月22日晚22:00左右,某平台处海水达到平潮。23:50分,潜水员王某穿着干式潜水服第1个下水作业。潜水作业任务主要是清除淤泥。同时甲板上有另1名潜水员着装做准备。王某下水后,队长王某一直和其保持通话。作业20min左右准备上升,在上升接近水面时,队长要求其进行水下减压,此时王某打开旁通阀加大供气,然后又将其关闭,之后潜水员王某要求不做水下减压直接出水进舱减压,经队长同意后,准备好减压舱,潜水员继续上升。23日0:13分王某浮出水面,甲板潜水配合人员放下梯子,在其手抓梯子时,有卸脚蹼和手上工具的动作,在甲板人员准备将其拉上甲板与其通话时,王某无答应。队长命令预备潜水员立即下水,在甲板人员配合下将其托上甲板,立即剪开潜水衣及内衣,发现衣内有水渗入,心跳、脉搏全无,立即对其抢救,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同时通知平台请示派医生参加抢救并请求立即上飞机。平台医生很快赶到,并注射两支强心针。1:30分,飞机到达A平台,立即将王某送至直升机上,经随机医生的检查,心跳、脉搏、呼吸皆无,瞳孔放大,该医生确认王某已死亡。
原因分析
为了查清王某死亡原因,3月25日,依照法定程序,公安局两名法医对王某进行了检查,结果是:“王某球脸膜有片状出血,尸表检查未见外伤性损伤,分析认为,王某系窒息死亡”。根据现场人员的证词,王某浮到水面后有卸脚蹼和传递工具的动作,以此认为,王某出水后仍活着。根据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说明他未受到外力伤害,在调查中未发现有玩忽职守或操作过失,整个操作过程是正常的。事故发生后,检查空压机压力正常,头盔仍在供气,说明设备支行正常。因此,王某的死亡只能从潜水作业的特殊性,可能引起身体器官突发异常来查找,查出死亡原因的唯一方法就是解剖尸体,但死者家属坚决反对。据此认定王某的死亡原因可能是由于潜水作业的特殊环境,引起身体器官功能异常,造成窒息死亡。
教训及预防措施
加强对潜水员的体检、年审等管理工作,禁止体检不合格的潜水员从事潜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