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下载链接:20220825 2022-178号正式发文 - 转发海事局通航保障方案编制与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中潜协法字〔2022〕178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相关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并结合实际,于9月11日前提出反馈意见。协会将汇总反馈意见统一报送海事局。
联系人:檀瑞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办公电话:010-65299835
特此通知。
附件:《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8月24日
附件: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秩序,保障通航安全和水域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是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统称。
需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编制、技术评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作业或者活动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和水域清洁。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管辖海域进行占用航道、航路、锚地、渡运水域、桥区水域,或者需要调整航路,采取封航、单向通航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四条 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由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指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单位。
第五条 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括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基本内容、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责任制度文本和附图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指南》。
第六条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小的,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可适当简化。
第七条 编制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通过现场踏勘、调研等方式充分了解通航环境,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且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做到搜集资料齐全、分析全面、技术可行、提出的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有关建议和意见应记录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以及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第八条 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在申请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时提交。海事管理机构需组织专家对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第九条 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术评审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 水上交通安全及防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二) 通航安全及防污染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理论、技术;
(四) 船舶控制理论、技术和航海习惯做法(经验);
(五)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相关专题研究结论或者意见等;
(六)工程设计方案、作业或者活动内容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第十条 技术评审应当判断通航安全及防污染风险分析是否客观、全面,通航安全及防污染保障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责任制度文本是否健全、职责清晰。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评审会方式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可进一步通过函询等方式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技术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且总数为单数。专家人选要充分考虑拟评审的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所涉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类别、规模、复杂程度及其对通航安全及周边水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专业涵盖要全面,且不得与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利益关系,以确保技术评审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专家参加技术评审的,应当填写专家意见表,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应当在收到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审批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专家组评审意见以及专家意见表应当与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申请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费用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19〕第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指南
附件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编制指南
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编制要求
封面:XX作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标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名称与落款日期,并加盖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公章。
第一章 水上水下作业的基本内容
1.1 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项目所处位置及其位置图,用经纬度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清晰参照物等表述。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设计方案、设计代表船型(适用时)等。
1.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完整准确的名称。
1.3 核准情况(仅限需取得核准手续的项目)
(1)立项批准情况。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情况,如XX年X月X日,XX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项目的立项/备案书,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名称(含文号)/备案书(含编号)。
(2)初步设计批准情况。如XX年X月X日,XX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名称(含文号)。
(3)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情况(仅限占用港口岸线的项目)。 如XX年X月X日,XX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批准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包括文件名称。
(4)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情况。对于水利工程,指水利部门关于项目的批准/核准情况;对于围填海、海上堤坝、人工岛、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海上风电场、平台等使用海域的海洋工程,指主管部门关于海域使用核准的情况。
1.4 作业程序
项目作业占用水域范围、作业顺序、每一阶段的内容、参与作业船舶和设施、抛锚方式及锚缆长度、抛锚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或者总平面蓝图。
1.5 船舶、海上设施/内河浮动设施的参数和航线、停泊地点
参与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的技术参数、拖带航线(适用时)、建筑材料的运输航线。船舶和设施日常停泊地点和避风停泊地点。
1.6 主要作业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船舶和设施的船长或者船上负责人及其手机号码。
第二章 保障措施方案
2.1 通航环境
通航环境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且具有针对性,重点描述影响通航安全相关的环境因素。包括自然环境、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水上交通环境、工程及其附近水域的险情事故、导助航设施和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
2.1.1 自然环境
(1)气象。项目所在水域的风速风向、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台风、强对流天气等极端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项目所在水域的水位、流速、潮汐、波浪、冰况(如有)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3)地质地貌。项目所在水域的河床/海底地形、地质条件、泥沙情况等资料。
(4)其它自然环境。项目所在水域的水深分布、礁石、浅滩、沉船沉物、水底管线、河道弯曲情况(适用时)等资料。
2.1.2 港口环境
(1)港口码头。项目所在水域的港口现状、码头分布情况。
(2)航道航路锚地。项目所在水域港口相关的航道航路现状,包括通航尺度、航道弯曲情况、水深、航道等级。项目所在水域现有锚地的位置、功能、锚泊条件、容量(适用时)等资料。
(3)其它。除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外其它港口基础设施。
2.1.3 水上交通环境
分析项目及其附近水域的船舶流量、交通流组成(包括船型、船舶吨级、船舶尺度等)、交通流行为特征(交通流位置、方向、宽度、密度),附交通流 AIS 轨迹图及门线图。必要时,应对项目及其附近水域船舶流量进行实地观测、统计分析。
2.1.4 事故险情
分类别、等级统计项目及其附近水域近3年的水上交通险情事故,并进行时空分布规律及致因分析。
2.2 通航安全影响及风险分析
2.2.1 作业通航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及碍航性分析
分析作业各环节与通航安全、通航环境的相互影响,是否占用现有航道航路(包括船舶习惯航线)、锚地(含临时锚地、习惯锚泊水域)等,包括对项目及其周边水域船舶交通流量及其通航安全影响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施工期风、流、雾、能见度、波浪等自然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分析。
2.2.2 安全施工条件需求分析
根据参与作业船舶和设施参数和项目所处水域水文潮汐情况、航道航路参数、净空尺度等,明确满足安全施工作业的水深、净高、净宽、转弯半径等条件需求,应附最近一次的水深测量图或者水深测量报告。
2.2.3 安全作业区范围的合理性分析
根据项目地理位置及水域特点、作业工艺、安全作业需求及附近水域船舶交通流特征,根据“满足作业需求、降低对公共水上交通影响”的基本要求分析安全作业区范围的大小及其合理性。
2.3 水上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作业船舶对周边水域清洁环境的影响。
2.4 通航安全及防污染保障措施
2.4.1 作业期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专项资金的落实、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施工人员的管理、施工船舶和设施的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与风险预控、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
2.4.2 作业期交通组织
2.4.2.1 不同作业阶段的交通流组织方案
制定项目作业期的交通组织模式与策略,包括不同作业阶段不同环节的交通流组织方案(含过往船舶控制与作业船舶调度管理)、航道航路调整方案(必要时)、通信联络方式等内容。
2.4.2.2 安全警示设备设施配备
分析作业现场安全维护需求,提出不同阶段作业水域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必要的警戒船舶配备以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
2.4.2.3 其他必要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除上述必要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外,其它有效保障作业通航安全的措施。
2.4.3 防污染措施
制定项目作业期间应对船舶发生污染水域环境的处置措施。
2.5 作业结束后要求
作业结束后,及时清除作业水域遗留的碍航物,保证通航环境恢复至相关标准。
第三章 应急预案
针对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人员落水、伤亡,船舶碰撞、搁浅、失控、火灾,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等突发事件和防抗台风、雾、寒潮等极端天气,制定的针对性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设备配备、响应措施等。应急预案应分项分类制定,如防止人员落水、防止船舶碰撞、极端天气应对等应急预案。
第四章 责任制度文本
按照《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建立的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风险预控制度。
第五章 附录
5.1 相关批复文件
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或者替代性证明材料。
5.2 附图
包括作业水域总平面布置图、航道航路图或者海图、占用水域范围示意图、安全作业区范围示意图、周边设施关系图、航道布置及航标配布图等。
5.3 专家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结论除专家组总体意见外,还应当附每一位专家的个人意见。
专家资质与人数没有特别规定,但专家的专业或者所从事行业需要与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有密切联系,有助于提高作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编制质量,促进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作业及其周边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注:进行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小的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可在通航环境、通航安全影响及风险分析、水上环境影响分析、通航安全及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适度简化。
二、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编制要求
仅适用于内河通航水域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封面:XX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与落款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一章 水上水下活动的基本内容
1.1 活动基本情况
包括活动名称、活动来源概述,主办单位名称、办公地址、活动负责人及电话,参与活动人员的规模、公安部门批准情况或者体育部门有关批复文件等内容。
1.2 活动时间与水域范围
详细阐述活动计划开始时间、预计结束时间和活动水域范围及其位置图。
1.3 组织方案
包括活动的主要内容、计划安排,参与活动的船舶或者设施(适用时)及其人员,活动组织环节流程等。
第二章 保障措施方案
2.1 通航环境
2.1.1 水域环境
包括自然水文气象、潮汐、航道、航路、锚地。
2.1.2 活动水域有关安全管理要求
摘录活动水域相关有效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地方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等。
2.2 通航安全影响分析与存在问题
分析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如活动占用水域范围对航道、航路正常通航的影响,活动时间段对船舶流交通组织的影响等活动对所在及其附近水域他船正常航行、停泊、作业的影响。
2.3 安全作业区范围的需求与合理性分析
根据活动地理位置及水域特点、组织形式、安全需求及附近水域船舶交通流特征,按照“满足基本需求、降低对公共水上交通影响”的基本要求分析安全作业区范围的大小及其合理性。
2.4 水上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活动船舶对周边水域清洁环境的影响。
2.5 通航安全及防污染保障措施
2.5.1 活动开始前
包括船舶或者设施上人员的安全教育、熟悉活动水域通航环境等方面的措施。
2.5.2 活动进行中
包括悬挂规定的号灯号型、设置必要的明显标志、保持 AIS正常工作、值守VHF规定频道等。
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使船舶或设施处于适于作业状态、遵循航海习惯等措施。
2.5.3 活动结束后
及时清除活动遗留的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隐患的措施,如临时警戒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及时清理、活动水域通航秩序的及时恢复。
2.5.4 防污染措施
制定活动期间应对船舶发生污染水域环境的处置措施。
第三章 应急预案
针对活动期间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和极端天气情况,制定对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如防止船舶碰撞、人员落水,极端天气应对等应急预案。
第四章 责任制度文本
针对活动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章 附录
5.1 附图
活动水域范围及其位置图。
5.2 专家论证意见
主办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结论除专家组总体意见外,还应当附每一位专家的个人意见。专家资质与人数没有特别规定,但专家的专业或者所从事行业需要与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有密切联系,有助于提高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编制质量,促进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活动及其周边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