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设规则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设规则
(经2019年5月16日协会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潜水打捞行业(以下称“行业”)职业健康安全,加强行业和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行业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作用,推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政府部门的有关指导意见,依照《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协会所有单位和个人会员(统称“会员”)。
第三条 协会依照本规则的各项指导原则组织开展行业有关潜水从业人员技能评价,会员单位潜水服务、打捞和其它水下施工作业以及培训能力与信用评估等自律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协会根据本规则所确立的原则和相关具体自律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对会员单位进行能力与信用评估的调研、指导、评估、复核和评审等。
第二章 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五条 协会致力于按照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加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宣传力度,推动行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六条 协会致力于建立惩戒机制,对于违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从业人员进行惩戒。
第三章 行业自律和诚信信用建设
第七条 协会要求会员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促进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和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信用建设,努力提高会员从业服务质量和信用水平。
第八条 协会积极倡导和推进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协会公信力,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实力,促进行业发展与技术进步。单位会员应响应和实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倡议和要求,积极参与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将诚信信用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目标并保持诚信经营常态化。
第九条 协会建立自律公约,积极规范单位会员服务和经营行为,引导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保障潜水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条 协会将规划建立会员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推动信用良好的会员获取更多的业务优惠、便利和市场机会。
第十一条 协会致力于制定和发布行业的技术规则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大力推进和开展行业新技术开发,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协会致力于发挥专业调解作用,积极协调会员之间、单位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应主动参与协会发起的各项社会公益、应急救援支援和军民共建及融合发展等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奉献精神和增强履行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四条 协会将建立跟踪、检查和督促会员自律和诚信行为机制,对严格履行自律和诚信责任的会员进行褒奖,对违反自律和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惩戒。
第四章 应急救援支援体系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并维持应急救援支援体系,在发生重大水面或水下应急事故和日常应急救援需要时,协会将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利用和发挥单位会员的资源优势和个人会员的专业能力,为应急援救行动提供潜水服务,潜水、打捞设施和设备资源的支援和支持。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和潜水从业个人会员自愿加入应急救援支援体系,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挥,在协会或协会当地应急救援支援联系单位的协调下,积极参与应急救援的支援行动。
第五章 潜水从业人员健康安全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企业规范执行国家安全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潜水从业人员健康安全和劳动保障制度,落实施工和作业保护措施,保证潜水人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潜水从业人员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各项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 提供潜水服务、打捞和其它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会员,应建立与潜水打捞行业相适应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持续和有效的运行。
第十九条 各类潜水从业个人会员应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安全守则,严禁违规作业和操作,防止发生各类人身安全事故。
第六章 潜水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
第二十条 潜水从业个人会员必须接受规范的职业培训,自愿接受潜水技术和技能的考核和评价,有效持有协会颁发的潜水人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从事潜水服务的单位会员应为所属的潜水从业人员培训提供充足的离岗时间,努力创造适合培训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致力于配合国家有关部委的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施行政策,积极推动实施潜水从业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水平评价机制,实现潜水从业人员现行职业技能分类和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认定体制的有效衔接和互补。
第二十三条 协会致力于提高潜水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和服务技能水平,鼓励和促进单位会员实施有利于提高潜水从业人员技术和技能水平的薪酬待遇水平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协会致力于开展潜水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编制,推动各类潜水从业人员职业入编国家职业大典。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会员承诺拒绝聘用和使用非有效潜水证书人员从事潜水服务的各类潜水施工作业。
第七章 企业能力与信用评估
第二十六条 根据潜水打捞市场需求、行业自律和诚信信用建设及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实施潜水服务、打捞和其它水下施工作业从业单位会员的能力与信用评估机制,保障水下作业安全,鼓励会员诚信守法,促进优质施工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单位会员自愿申请潜水服务、打捞和其它水下工程作业能力与信用评估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评估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申请能力与信用评估等级的单位会员合理承担或分摊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复核和评审的咨询服务费用。
第八章 培训机构能力与信用评估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和实施潜水培训机构单位会员的培训能力与信用评估机制,规范培训机构开展工程类、市政工程、盾构高气压、应急救援和公共安全、休闲等各类潜水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各类潜水人员培训,须经协会组织专家对培训条件、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和评价方式及程序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规范和统一同类潜水培训项目的培训大纲,并将培训内容模块化和教材统一化列入培训教材编制规划。
第三十二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培训机构合理承担和分摊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复核和评审的咨询服务费用、统一大纲和教材的编写费用以及协会潜水人员证书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等。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协会对会员积极参与应急抢险救灾、模范诚信事例和优质服务事迹等,将通过协会信息发布渠道和公众媒体等予以宣传和报道。
第三十四条 协会针对单位会员在安全管理、诚信经营和施工作业等方便明显存在严重问题,或聘用和允许非持有效潜水员证书的潜水人员进行水下潜水作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惩戒。惩戒形式包括协会内部通报、内部警告、降低和取消评估等级、降低和取消会员资格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颁布或修订而实质性影响本规则的履行时,须对本规则做出相应的修订。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本规则的各项原则,协会制定相应的潜水从业人员,潜水服务、打捞和其它水下施工作业等能力与信用评估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2019年5月16日协会第三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开始实施。